看守卡点志愿者申请书范文 看护点申请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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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看守卡点志愿者申请书范文(精)一
一、看守所的职能划分混乱,有“越俎代庖”之嫌。
在此次参观之初,曾有看守所工作人员为我们播放了一段关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的短片。其中,有一段话的大意是:“看守所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深挖余罪,破获大案多起,取得巨大成就。”
其实不只是在第一看守所,在全国各地,看守所都会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深挖余罪,破获案件,还有个别看守所干警被评为“深挖犯罪能手”,得到嘉奖。甚至当地监管部门还会对看守所下达指标,要求当地看守所协助破案率应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我个人认为这种风气略有不妥。
1、职权划分不明,监管混乱。根据我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目前的形势则是,看守所就会充当公安机关的马前卒,怀有极高的”积极性“协助公干机关办案,这样做对于保持看守所的独立有很大的影响。诚然,因为看守所方面的介入会使案件侦破速度加快,甚至还会破获很多那些隐藏很深的案子,大大提高办案效率,但是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很容易会导致职权划分混乱,监管失当。同时,看守所这种“热情服务”更有可能使公安人员过度依赖看守所,而放松对案件本身的侦查。
2、有违“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而看守所工作人员这种“深挖余罪”的行为,很容易使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的证据,而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这样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利的。
3、不利于相关权力之间的制衡。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这样一来,使得犯罪嫌疑人从被看守所羁押直至被检察机关起诉,这段时间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再加上看守所“深挖余罪”,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因此,很容易助长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的风气。20xx年2月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就说明了缺乏相应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一种权力很容易走向偏差这一事实。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学界人士都呼吁改革看守所制度,希望将看守所划归司法系统管辖,使之与公安部门进行制衡,保持中立,以期达到防止刑讯逼供、完善监管体制的目的。我认为这一观点很有道理。如果尚无法达到使看守所与侦查机关划清界限的目的,最起码不应再提倡看守所和侦查机关这种“合作关系”,尽量拉远两者之间的距离。
二、对律师正常会见权力的严重干涉。
这次参观后的座谈中,看守所所长曾坦诚地表示:尽管法律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羁押48小时以后其律师就有权力进行正常地见面和问询。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案件如果律师想要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相关部门出示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在中国,律师的正常权力确实受到了很大限制。尤其是在公权力眼中,律师更是一个惹人讨厌的角色。他们认为律师会干涉正常的司法秩序,增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比如让律师在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交谈,会使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坦白或有保留的交待自己的罪行,影响侦查行动的正常进行。其实,这也恰恰反应出中国程序正义所处于的尴尬地位。
所谓程序正义,用一句法谚来解释,即为: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程序正义又被人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换句话说,它要求公权力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到公正,即保证实体法的正义,更要求处理案件的过程公开、公平,遵循严格的程序,裁判者保持中立位置。
但是在中国,对实体正义追求的疯狂远胜于程序正义,对办案效率的追求压倒一切,可以不顾程序上的混乱。比如在几年前如火如荼开展的重庆打黑行动,在这起“打黑风暴”中,当地公检法三方“通力合作”,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打掉了一个又一个的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赢得了全国各界的一致称赞。但是在这“重庆速度”背后,是公权力携手对程序正义的悍然践踏——一个犯罪嫌疑人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被法院审判,前前后后不到四十天,更遑论有律师为其做辩护了!可是,在国人心中,拥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为他们做主比什么都重要,他们体会不到程序正义被侵犯带来的阵痛。所以,当轰动全国律师界的“李庄案”发生后(一个小有名气的刑辩律师,因为替重庆黑老大龚钢模做无罪辩护,干扰了“重庆速度”,被刑法“306条”),人们开始欢呼雀跃,认为替黑老大做辩护的都不是好人,是恶律师。有鉴于此,在公权力的干预、公众的漠视之下,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也是司空见惯的了。
其实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不是对立分开的,公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如果不加以监督管理,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程序正义则可以对公权力加以监管,防止公权力的肆意妄为。因此可以说,程序正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须保障。其实在去年北京某公安分局,就曾试点赋予律师在场权,让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询问的时候在场,被《南方周末》称为“艰难的进步”,只是事到如今,早已没有了下文。
我们希望中国的法治能不再停留于法条的表面,让程序正义切实可行。不仅可以让律师在看守所内可以正常地与他的当事人见面,更要从各个方面保护程序的运行。如此,才称为法治。
有关看守卡点志愿者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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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卡点志愿者申请书范文 看护点申请书范文(3篇)
本文2024-02-03 19:58:35发表“作文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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