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着力提高医疗待遇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1号)、国务院《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并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督查和指导。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投入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财政保障资金。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参保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工作,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衢州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一)具有衢州市户籍(含持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二)非衢州市户籍在本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三)与衢州市户籍城乡居民有法定婚姻关系,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非衢州市户籍人员。<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经办和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医疗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投入资金的预算安排,落实财政保障资金。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参保缴费和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实施工作,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审计、物价、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四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
衢州市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以下对象:
(一)具有衢州市户籍(含持有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二)非衢州市户籍在本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和各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
(三)与衢州市户籍城乡居民有法定婚姻关系,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非衢州市户籍人员。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一)个人(家庭)缴费。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以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收支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每2年对个人缴费标准进行测算,调整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财政承担。
(二)政府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财政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时间。
(一)正常情况参保缴费。
从xx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年度预缴,当年预缴次年度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
(二)特殊情况参保缴费。
除预缴次年费用以外需要当年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按当年标准全额缴纳,待遇享受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退役军人、大中专毕(结)业生、归正人员、婚嫁等其他迁入人员可在当年落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非衢州户籍来衢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新生入学时可采取以参保时的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一次性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入学之日起至毕业离校期间享受医保待遇;非衢州户籍在本市区域内就读的全日制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停保手续的3个月内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5.超过以上4种情形规定期限以及按规定应该正常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要求年度内中途参保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后第4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三章 待遇享受
第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基层初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要求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
第八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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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本文2024-01-31 00:52:43发表“作文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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