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公路运输合同
集装箱公路运输合同(通用3篇)
集装箱公路运输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各自经营业务,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质低价服务要求,在互惠互利的愿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对公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公路拖车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职责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内容详实、准确的委托运输资料,包括集装箱箱号、提、送货门点、箱量、箱型、时间要求、联系方式、特殊要求等内容。
2. 甲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费率和结费时间及时与乙方结清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条:乙方职责和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套资质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公路运输许可证等)。
2. 应按甲方指令和要求在保质、保量、保时完成委托任务。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到达装箱,应于装卸箱时间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重新安排。
3. 乙方在提取空重箱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检查所提集装箱外观是否完好、变形,箱体有无破损及异味,铅封是否完好,如乙方在
不能认定好坏时及时通知甲方认定或者更换箱号。
4. 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必须含承运人责任险)。
5. 如甲方超过期限未按时付运费,乙方有货物留置权。
6. 对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但甲方有协助乙方向有关第三方解决索赔事宜的义务。
7. 保证甲方用车的优先安排,尤其是节假日和法定假期。
第三条:风险责任
双方各自承担经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损失(包括效益亏损)。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等)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免责。
第四条:运输费率和标准
1. 运杂费:按双方签署的运价表或运价确认书计收。
2. 垫付费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替甲方垫付的费用实报实销但须提供原始发票和甲方对该费用的确认件。
3. 本次协议从 —— ,运价 元/T,
4. 其他地点运价由传真件单票确定。
第五条: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期限为拖车运输任务结束后30天内结清。
2. 每月1日乙方提供实际发生的业务费用对账单和相应金额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甲方核对确认后,在一至两周内安排付款手续。
3. 如果发票抬头和收款人不一致,甲方有权拒绝付款,除非乙方能提供有效的风险担保。
第六条:协议的履行、约定事项
1. 协议双方应各自指定专人负责运价协调、业务管理,对账工作。
2. 本协议中所指甲、乙双方应还包括各自下属人员、雇佣人员。
3. 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4. 本协议如果发生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方同意,并在十五天的时间内协商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2.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八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协议中的条款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 本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原有的陆上集装箱拖车运输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3. 本协议自以下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时间:
集装箱公路运输合同 篇2
协议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为明确业务关系、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集装箱公路运输业务,费用结算及风险责任划分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甲乙双方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所应具备的经营资质,任何一方因上述资质缺陷致使对方受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甲乙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的工作人员,均具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资质。1.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业务操作,主要是指国内集装箱公路运输业务,具体委托货物品名、提货地点、送货地点、收货人等以单票确认为准。
1.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业务进行转委托。乙方擅自转委托的,乙方对转委托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服务范围与权利义务
2.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集装箱公路运输业务,应当明确委托服务范围与要求,具体委托事项的信息及要求,以运输委托书显示为准。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恪守职责办理受托事项。甲方应当对于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疑问予以及时如实答复,对于海关、商检或其他主管机关提出的疑问和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
2.2甲方变更或者撤销委托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确认。
2.3集装箱运输
2.3.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业务,应当提前向乙方告知货物名称、单证号码、数量、体积、重量、提货地点、装载要求、运输要求、收货人、收货地点等相关信息,具体信息以实际需要为准,便于乙方及时协调车辆、设备及人员。
2.3.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指示,及时领取提货单等必要单据,询问提货时可能需要的费用,相应费用应当由乙方先行垫付,并按要求办理提领集装箱排期。如乙方认为提箱所需费用金额较大,不予垫付的,乙方应当于询问确认费用后,及时告知甲方,并要求甲方提前支付费用。
2.3.4乙方应严格按照排期按时至指定堆场提取集装箱,并办理必要手续。乙方应当在提领集装箱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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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公路运输合同
本文2024-06-01 01:16:03发表“合同模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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