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
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精选3篇)
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资金________万注入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甲方账户(资金账户号___________)委托乙方全权管理。
委托管理细则如下:
一.委托管理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甲乙双方应遵循以下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1.甲方账户资金,在委托期内与乙方每月进行结算,增值部分当月进行利益分配。
2.甲方账户资金增值部分,在委托期内达到或超过本金的100%,乙方可随时封盘,将其增值部分进行利益分配。
3.甲方欲在中途追加资金,应经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甲方资金在委托期间亏损如超过本金的20%,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议但乙方不负责亏损金额的赔偿。
四.在乙方管理甲方账户期间,双方遵循以下细则:
1.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账户密码,甲方可以对账户进行随时监督。
2.甲方不得对乙方的理财交易行为做干涉,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对甲方账户进行交易操作。
3.非第三款原因,甲、乙双方中途欲单方面终止本协议,须事先与对方协议并经由对方同意,方可终止协议。
4.在理财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划转甲方账户资金或提取现金。
5.在出金时甲乙双方同意后,甲方应先把增值部分的______注入乙方指定的资金帐号。
6.签于期货投资的风险性,对理财过程中所发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的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执行。
甲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资方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第三章设立公司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公司。
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注册资金元。
甲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
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
丙方投资万元,占投资总额%。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新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有必要,可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享有同等地位,依照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需对其加入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但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行。
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第十三条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2、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并处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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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金投资的管理协议
本文2024-06-01 01:18:39发表“合同模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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