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

栏目:合同模版发布:2024-06-03浏览: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精选3篇)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合同 篇1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

  环评报告类型:

  项目开采矿种:

  项目矿区面积:

  项目开采规模:

  项目开采工艺:

  项目开采深度:

  项目地点: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续采

  项目总投资:

  项目投资体制:备案制/核准制

  项目立项部门: 发改局

  项目评价范围:无重大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或限制因素,不在公路、铁路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第二条 执行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__)及其他相关导则、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及时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编制必备的数据、图件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本项目所需主要资料清单如下。

  (1)项目立项文件(如有);采矿证;

  (2)项目开采设计方案;矿区范围图(含批复)及设计红线图及方案文本;总平面布置图;

  (3)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项目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必须满足地下水 级评价要求);

  (5)项目水保方案报告;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有);

  (7)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如有);

  (8)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有);

  (9)矿山项目整合/续采之前的设计、水保、安评、环评及竣工验收等报告(如有);

  (10)项目所在地城乡总体规划;

  (11)项目区域土地利用规划;

  (12)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规划环评(含审查意见);矿山治理及恢复规划;

  (13)项目区域水土保持防治规划/小流域治理规划(如有);

  (14)项目所在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含公益林分布图);

  (15)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规划报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如有);

  (16)国土、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各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批复(如有)。

  2.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查组织协调和准备工作,并协助乙方做好现场调查。负责完成公众参与调查及公众参与说明。

  3.按时按量向乙方支付编制工作经费。

  (二)乙方

  1.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报告书,达不到国家和当地技术标准要求的,需重新编制,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2.自合同生效起,同时甲方提供资料齐全以及首付款项到位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目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3.收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含评估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含评估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稿修改工作。

  第四条 经费及支付

  (一)合同总额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项目编制总费用为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

  (二)付款方式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在叁(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

  2.乙方提交报告送审稿后、评审前,甲方在叁(3)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30%,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

  3.报告通过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后叁(3)日内,付清剩余费用,即人民币: 万元整(¥ 0,000.00元)。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成果形式

  项目完款后,乙方提交编制成果的形式为:

  报批稿文本一式贰份及电子版一式壹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乙方相关费用的,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编制工作拖延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额的 万分之八 计付(最高违约金不超过10%)。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编制工作拖延,使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时间顺延,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完成时间。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编制工作不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工作时间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相关政策、总量指标调整、公众参与以及甲方未批先采、项目选址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本工作无法开展或通不过评审和审批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则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收取费用。

  (四)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且乙方已开始编制工作的,不足一半的,甲方按合同总额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的,按合同总额的全部支付;若乙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编制费退还给甲方,按合同总额的 千分之一 支付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不超过10%)。

  (五)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编制费、监测费、调查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需增加,具体数额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另行协商:

  1.甲方提交的资料错误,或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编制完成报告初稿后,如项目性质、开采方案(含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采工艺、总平布置、开采地点、环保措施或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因素,需重新编制报告的。

  2.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存在重大生态环境敏感目标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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