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栏目:合同模版发布:2024-06-03浏览:1

个人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个人融资租赁担保协议(通用3篇)

个人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1

  鉴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了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 )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保证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肆拾万零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合同变更

  6.1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单方或双方变更,保证责任按变更后的主合同内容执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证合同。需变更本保证合同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年月日

个人融资租赁担保协议 篇2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传:电传: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传真:传真:

  帐号:帐号:

  电挂:电挂:  

  第一条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

  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 /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

  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

  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

  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

  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

  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

  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

  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

  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

  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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