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栏目:条据书信发布:2024-06-06浏览:3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近日,《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5日,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庆邦介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情况。

  《条例》将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销售店以及小摊点的定义、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并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也纳入监管,覆盖了食品安全法调整以外的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困难。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四小”的监管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四小”的食品安全监管,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四小”的日常监管。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销售店实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食品行业协会应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四小”生产经营者加入协会,监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

  除此之外,《条例》明确了“四小”的社会共治措施和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针对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四小”生产经营者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生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卡)等行政处罚,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小食品安全监管中违反《条例》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条例》还规定了“四小”禁止性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细化了日常监管的具体措施,着力防控“四小”的食品安全风险,为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以下是条例全文: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排污等设施;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小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

  第五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积极引导、自愿加入的原则,吸收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经营者加入协会,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食品生产登记证、食品经营登记证和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登记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派出机构核发。

  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登记卡有效期一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申请人信息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前款所称的申请人信息包括: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包括: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地址、小摊点的经营时间和地点、从业人员信息等。

  登记证(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五)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清单。

  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材料。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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