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投资意向书

栏目:条据书信发布:2024-06-06浏览:2

2024投资意向书十篇

2024投资意向书 篇1

  意向投资项目名称 : —— 有限公司

  意向投资情况需求说明:

  需求承包(租赁)10000亩以上连片的可种植土地及荒滩荒地,中间没有村 庄或农场,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需交通便利靠近城市,最佳。

  意向投资类型:发展生态农业及畜牧养殖。

  欲投资地区:新疆(乌苏克)

  预投资总金额(RMB):700O万—1.5亿

  意向投资期限: 50年—70年

  投资方式:独资或合作

  意向投资项目前景描述:

  生态农业具有经济、高效、环保等功能。以立体的眼光和崭新的思维规划发展农业。建成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生态农业提倡环保、生态、文化三大主题。当前 以自身发展壮大为主,近期以开荒开发种、养殖为主,远期以规范化、生物化、产业化为主,倡导传统耕作模式古为今用并与现代科学相结合的新兴农业,并进一步开发周边 土地走一条农耕与文化相结合连锁经营中国乡村开发模式的新路子。意向总体目标:

  坚持开发科学化、耕作市场化、产品规模化及品牌化的原则,通过连锁耕作模式推动其 它产业链的发展,经过三到五年的发展,把项目区建设成为集示范、科教

  为一体的有特色、高收益的农业经济区,成为新疆知名、本地一流的文化生态休闲度假 旅游目的地。

  意向开发模式:

  采用滚动开发的模式,先开发市场份额大、开发成本低(现代生态农业)再开发利润空 间大(畜牧养殖业),一边发展一边建设一边壮大。

  投资意向项目分析: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全国有80%的人口是农业人口随着现代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农业人口逐渐向城市发展。由于文化程度及其他的诸

  多因素影响,数千年的农业耕作方法几乎同一模式。农作物种植粗放式的靠天吃饭模式,极大的影响农民耕种的积极性,这种单一的生产方式已难以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谋求新的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以求与市场经济和谐平衡的发展。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创新性的充分利用有关政策,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无公害、生物链养殖,以无公害、生态平衡的养、种植模式,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致富道路。

  投资方基本信息:

  投资机构名称:

  投资机构资料:(详见附件)

  投资机构性质:独资有限公司

  投资人:

  地址:

2024投资意向书 篇2

  [](“投资方”)与[]先生(“创始人”)和[]及其关联方(“公司”,与投资方合称“各方”),特此就投资方入股公司(“交易”)事宜签署本投资意向书(“本意向书”),各方同意如下:

  1. 在就估价及其他商业事项达成共同一致的前提下,投资方将直接或通过其在海外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美元(“投资价款”)。投资价款在交易完成时支付。在投资价款完全支付的基础上(在员工期权发放之前),投资方占公司全部股权的[]%(“本轮股权”)。

  本轮投资完成后,公司所有股东就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均以本轮投资文件的最终规定为准,并取代之前的任何规定。

  估值:交易前的公司估值为人民币[];本轮投资价款全部到位后(汇率按US$1=¥6.25计算),公司的估值将是[]。

  2. 投资价款投资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将为人,其中投资方在公司有一个董事席位,一个监事席位,并有权在公司董事会下属任何委员会中(包括但不限于薪酬委员会)委任一个席位;创始人将委任个董事席位。

  3. 投资架构

  投资方通过其境外关联主体以增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公司,将公司改组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下称“合资公司”), 日后合资公司可在合适的情况下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各方在此并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并获得公司董事会(若公司已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为股东大会)通过(根据情况包括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或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也可进行重组为一间境外控股的公司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且投资方根据本意向书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在该等境外控股公司应继续享有。

  4. 保护性条款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投资方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优先购买权:投资方对公司现有股东(本意向书项下的“现有股东”包括但不

  限于创始人以外的公司任何其他现有股东或其关联方)拟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与其比例相同的部分的权利;若公司发行任何额外的股权、可转换或可交换为股权的任何债券,或者可获得任何该等股权或债券的任何购买权、权证或者

  其他权利,投资方有权依照其持有股权同比例优先认购上述新发行股权、债券或者购买权权证等其他权利,以便保持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权比例在完全稀释后不发生变化。

  2) 清算优先权:如果公司因为任何原因导致清算或者结束营业(“清算事件”),公司的清算财产在按法律规定支付完法定的税费和债务后,按以下顺序分配:

  - 由投资方先行取得相当于其本轮投资价款1倍加上未分配的红利的金额; - 剩余财产由包括投资方在内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视同优先清算权:若发生公司被第三方全面收购(导致公司现有股东丧失控制权)、或者公司出售大部分或全部重要资产的情况下,视为清算发生,投资方应按上述清算优先权的约定优先获得偿付。

  共同出售权:如果任何现有股东在未来想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给第三方,投资方有权要求共同出售投资方当时拥有的相应比例的股权;如果投资方决定执行共同出售权,除非该第三方以不差于给现有股东的条件购买投资方拥有的股权,否则现有股东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给该第三方。

  反稀释权利:合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若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第三方股东认缴该新增注册资本时对合资公司的投资前估值低于投资方认购本轮股权对应的公司投资后估值,则投资方有权在合资公司新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前调整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使投资方本轮股权比例达到以本轮投资价款按该次新增注册资本前对应的公司估值所可以认购的比例。员工期权计划以及经投资方同意的其他方以股份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低于投资方本轮认购价格)的情况除外。

  拖拽权:在投资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期间,如果经投资方提出或批准,有第三方决定购买合资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或资产,现有股东应该出售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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