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栏目:条据书信发布:2024-06-07浏览:3

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管理办法(精选25篇)

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篇1

  一、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4.掌心对掌心搓揉

  5.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6.双手互握搓揉手指

  7.拇指在掌中搓揉

  8.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9.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1.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2.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3.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6sup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6sup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6sup2;。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的配备

  1、处置室、换药室、病房等应设有流动洗手设施,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2、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提倡使用皂液。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应当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可使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甘肃省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及《甘州区20xx年度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并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医院成立医务人员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院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拟定医务人员考核工作制度,制定考核方案,对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结果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测评。职业道德和工作成绩由我院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由区考核委员会与我院共同负责考核。

  第八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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