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访条例

栏目:条据书信发布:2024-06-07浏览:4

湖南省信访条例

湖南省信访条例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下文是湖南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湖南省信访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七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

  (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建议;

  (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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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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