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
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建立健全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适应我县赶超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办《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中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1、县直机关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主任(人秘股长)、政工科长(人事股长)、财务股长等正股级职务;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副职;县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拟提任正股级职务,须报县委组织部任免。
2、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除上述所列以外的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纪委、人武部、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妇委会主任;县直独立核算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县直单位驻乡(镇)的站、所、办、局等的正股级职务,以及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卫生院的正职;乡(镇)党委、政府除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外的内设机构各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人武部副部长、团委书记、妇联主席、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县法院、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正股级职务等的任免,须报县委组织部事前备案。
3、乡(镇)内设机构的副职,县直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正职,县直正(副)科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的正、副职,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副股级职务,须在任免后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事后备案。
县委组织部任免、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的股级干部职务名称见附件1。今后凡涉及到新增机构或机构名称变更,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文件通知为准,并按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股级干部职务任免程序。
二、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内设机构级格选拔配备股级干部。“三定”方案中未明确规定股级职数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配备,四人及四人以下的股(室)原则上设1名正职;五至十人的设1正1副;十一人至五十人的设1正2副;五十人以上的可设1正3副。县直副科级单位配备1-2名副职,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以配3名副职。目前已超职数规定配备的,不得增配股级职务,并要尽快采取措施逐步消化到职数限额内。
(二)任职条件及任职资格
1、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较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干部群众的公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团结,具有大局意识。
2、任职资格:
(1)担任实施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身份;担任其他未实施和未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应是本单位、本系统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全面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担任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股级职位,还要符合相应规定的资格条件;
(2)始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参加工作3年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经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可在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等方面适当放宽;鼓励45岁及以下的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加股级职位竞争上岗,且优先使用;
(3)身体健康;
(4)符合任职回避和交流规定;
(5)其他资格条件。
本单位确无合适人选,但因工作需要急需配备的,可在全县范围内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配或公开选拔。
3、具有下列有关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股级干部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应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以下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提出股级干部调整的理由、原则、程序和实施方案,报县委组织部。
2、民主推荐
提任股级职务的人选必须事先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本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推荐的对象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所有人员,不得指定推荐对象。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推荐数量一般为本单位、本系统空缺股级职位数。民主推荐的组织实施一般在县委组织部对相关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组织,县委组织部可派员参与。
3、酝酿沟通
相关乡(镇)、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依据民主推荐结果和职位需要,对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达成意见后,就股级职位配备及拟任用人选的相关情况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经党委(党组)会议或未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民主推荐得推荐票数低于50%的,一般不宜列为考察对象;获推荐票数排名前两位而未列为考察对象的,单位在与县委组织部沟通时应作书面说明。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
4、组织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属县委组织部任免的拟任人选由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涉及政法口股级干部的任职考察县委政法委要派员参加);属事前备案的拟任人选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相关单位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属事后备案的拟任人选由任免单位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5、征求意见
各乡(镇)、县直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拟任用人选,同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商组织部进行考察;
乡(镇)、县直单位人武部副部长拟任用人选,同时报县人武部,并由县人武部商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森林公安局的正股级职务拟任用人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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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4-07-22 06:56:30发表“制度规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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