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意义 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订立合同的意义 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篇一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xx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代理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代理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代理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
订立合同的意义 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篇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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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意义 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五篇)
本文2024-02-01 06:19:32发表“合同模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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